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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三胎奖励发放标准

农村现在生三胎罚钱吗

要的。
要办理三胎上户,可以办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超生子女上户,不需要准生证,不需要罚款,办理上户与计生罚款脱钩,凭出生证明办理上户,可以去户口所在地村或居委开出办理三胎上户证明,带上证明,结婚证,父母户口本,三胎出生证明到当地派出所办理上户手续,
公民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非婚生育子女的及非法收养子女的,均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夫妻双方实际总收入计算。
其中:农村居民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以本乡 (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实际收入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2、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达到规定的再生育年龄或生育间隔提前再生育子女的,每提前一年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征收,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扩展资料

农村生二胎女儿的政策补助:
以四川省为例:
根据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的通知》(川卫发[2016]76号)文件的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村居民:
1、本人为农村居民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藏区男性、女性为年满55周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已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继续享受。
2016年1月1日后未发生生育行为,达到规定年龄、符合条件的,仍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范围。2016年1月1日后发生生育行为的,不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范围。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关于农村生二胎女儿的政策补助

百度百科-计划生育新政策

2019年重庆农村三胎政策?

农村人三胎政府会补助吗

目前,中国执行的是全面二孩政策,也就是每对夫妻只生育两个孩子。
生三胎是属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一般还要征收社会抚养费(即罚款),不会再给与什么补贴的。

2019年重庆农村三胎政策?

2019年,无论是重庆还是其他地区,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我国都还没有放开三胎政策,当然,这种情况肯定会在不久的将来的某个时候得到改变的。

2019年重庆农村三胎政策?

完整的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持政策是什么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内容: 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2007年起,此项制度列为安徽省政府民生工程项目。 (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具备的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三)奖励标准: 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从其奖励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奖励扶助金。2009年起,国家统一奖励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72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继续由省财政出资每人每年另增发120元,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每人每年另增发600元。同时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对象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一)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内容: 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扶助对象是: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2009年起,此项制度列为安徽省政府民生工程项目。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象具备的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三)奖励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扶助金,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对象扶助金标准由省财政出资提高到每人每月110元,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符合条件的对象,女方年满49周岁时领取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方可领取扶助金。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2016年农村超生三胎的社会扶养有什么新政策

虽说新政策已出台,但还得由全国人大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出修订,再授权各省人大修订本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后方可正式实施。这个时间段,估计还得几个月。
  国家卫计委最近明确表示:不符合所在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违法生育二孩,已经处理的,原处理决定继续有效;未作处理的,将根据生育行为发生时的法规政策依法处理。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计划生育奖励金

  计划生育方面的奖励金有很多方面,除了国家规定的之外,各省市又有不同规定。   目前国家方面的有:1、农村部分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从2009年开始,每年的标准是720元每人。这是针对农村只生了一个孩子和两个女儿的家庭进行的奖励。2、计划生育特别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主要针对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进行的奖励。   对于退休人员的计划生育奖励,各省市有所有不同,以湖南省为例请参照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四条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五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就业以及就业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待。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是农村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是城市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七条 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以及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农村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者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达到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年龄时,由人民政府发给奖励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农村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者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形式,为其办理养老保险。   对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家庭和计划生育特困家庭,由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发给救助金。   人民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在接纳有子女的老人时,对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给予优先优惠。   终身未生育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可以享受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待遇。   夫妻只生育一胎系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奖励与优待。   第二十八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子女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待;已领取的奖金,独生子女保健费,多分配的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奖励扶助金,必须全部退还;对政府和集体为其投入的保险费,应当予以偿还。   第二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发放避孕药具和孕情环情监测;   (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输卵(精)管结扎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人工终止妊娠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前款所需经费,农村居民由各级财政核拨的计划生育事业费按比例分担;城镇居民按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者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由所在单位支付或者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在开展小额贷款、项目开发、科技扶持、以工代赈、扶贫助教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待。   第三十一条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需要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督促施术单位安排治疗。   单位职工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期间,以及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按规定休假期间,视为出勤。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照顾。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导致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终止妊娠费用,由受术者承担,不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地方或者单位;   (二)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   (三)长期从事计划生育手术无事故的技术人员;   (四)在节育技术、避孕药具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生殖保健技术的科学研究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