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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生育二胎奖励政策

湖南省计划生育政策 二胎

我上网查了一下,发现好多是这样说的,如果夫妻都是农业户口,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就可以生二胎,如果符合这些的话应该是没问题的。

湖南省计划生育政策

我帮你打听了一下:原来的政策是独生子女家庭退休可拿工资5%的奖励,如果嫂子退休了已经享受这5%就继续享用,没有退休的以后退休一次性补给5000元,不再有这5%,如果嫂子没有退休,到你们退休可以拿到1万元的奖励。

谁知道权威的湖南省最新的生育二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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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威的湖南省最新的生育二胎政策?”:找《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如果你们的孩子正常,如果你们都是农村居民,可以向计生部门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如果你们夫妻双方都是农民、且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也可以;或者,你或她是两代都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附:
(1)《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
【(二)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
(六)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省人民政府可就前款第(一)项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

(2)第十七条 :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农村居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三年内,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村居民通过其他方式转为城镇居民已经领取生育证并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3)第十八条 :【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外,夫妻均系少数民族,一方是农村居民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均系农村居民,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 】
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划归张家界市管辖的地方,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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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生二胎有哪些优惠政策

你可在网上查阅你们所在省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奖励和保障”部分,那上面的条款,就是相关的优先优惠政策。比如说,可享受的生育延长假和配偶的陪护假。
当然,这是省市规定的。如果是地方政府规定的,各地的规定肯定是不相同了,因此,你可向当地县级计生局(卫计局)咨询。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现在二胎有奖励吗

有啊,当然有。
你可查阅你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奖励和保障”部分,那上面的条款,就是你省对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奖励政策,你可自行对照查阅。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有。

谁知道权威的湖南省最新的生育二胎政策?

现在生二胎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规定: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具体的,你可在网上查阅你省市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奖励与保障”部分的具体规定。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湖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生育二胎的规定

可以,不过需要坚定

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合法生育二胎,生育津贴怎么领

各地的政策可能不一样,最好咨询当地社会保障机构:12333

以下是湖南省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生育补助金的暂行规定》,以供参考: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和湖南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贯彻第一条 参加了生育保险,并按时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计划内生育,或经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纳入生育计划的妊娠过程中,因故终止妊娠,在下列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生育法定产假为90天。在下列情况下应增加产假:难产的为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为15天;晚育的(指生产时年满24周岁以上)为3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为30天。 二、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以上产假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纳入生育计划的怀孕和终止妊娠的不享受生育津贴。 第二条女职工每天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之商,低于本人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灵活就业人员每天生育津贴标准为本人年缴费工资除以360天之商计发。 第三条参保单位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的,可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人均生育医疗费用(指由基金支付的平均费用)。用人单位男职工无工作单位的配偶生育第一胎(不含终止妊娠并符合计划生育、婚姻法等规定,在产假期间内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人均生育医疗费的50%(指由基金支付的平均费用)。 第四条生育津贴和生育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医保专管员或委托机构专办人员在法定产假结束时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生育补贴金申领表》附后)。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一般不接受职工个人或委托人申领(失业人员除外)。申领生育津贴和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 二、夫妻双方身份证。夫妻双方不在同一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的,还需提供对方已参加生育保险或不属参保范围的证明材料; 三、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婴儿死亡证明、流产医学证明、难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节育证明、相关医疗费用单据等);异地住院生育的医学证明需经当地生育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并出具该医疗服务机构属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 四、失业女职工,还须提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有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五、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其配偶居住的村委会或城市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和结婚证; 六、受委托代为申领的,除本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七、省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并符合领取规定的生育补助金。由男方所在单位专办人员持有关凭证到统筹地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由托管或代办机构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失业人员按第四条规定到统筹地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第八条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申请起在15个工作日内,对职工享受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的条件审核完毕。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支付;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以书面形式告之补齐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和申领人。 第九条经办机构、用人单位或委托机构将有关待遇补偿给受益人时,应有本人领取签名,并保存备查,以确保生育保险待遇落实到位。 第十条任何人均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冒领、多领或骗取生育津贴和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对不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骗取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参保单位或委托机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除追回被骗取费用外,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罚款。 本暂行规定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